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8530號
TYDV,97,司促,28530,2008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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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85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鄭文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參佰壹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月加
  計違約金■癡掑腹A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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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