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1年度,53號
FSEV,111,鳳補,53,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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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5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嘉凌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0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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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