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租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475號
KSBA,110,訴,475,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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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5號
原 告 李進同
李俊達
李進旺
李進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蘇國欽 律師
王嘉豪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麻豆區公所

代 表 人 柳世雄
參 加 人 郭麗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麗娥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 明定。
二、原告與參加人就參加人所有就坐落臺南市○○區○○○段377、37 8、379號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上開租約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期滿,於被告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參加人以擴大 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申請收回自耕。被告審查結果,認 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情形,准參加人 於補償承租人後收回自耕。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 駁回,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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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