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363號
KSBA,108,訴,363,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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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3號
原 告 紀淑如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複代理人 高鈺婷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代 表 人 黃明昭
訴訟代理人 施泰彬
陳敬先
陳正資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代 表 人 李崇偉
訴訟代理人 黃通
上列當事人間調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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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