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43號
KSEV,111,雄補,43,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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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聖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7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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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