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陳家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謝月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506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