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周坤助
訴訟代理人 蘇鳳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信昌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
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 年度雄救字第2 號),業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