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6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洪禮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0月7日裁 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10月12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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