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明德間代位請求返還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聲請人主張代位訴外人
蔡高禮受領相對人應返還訴外人蔡高禮之房屋出售款新台幣
(下同)7,1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15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
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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