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一、上列聲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郭武治、郭順源間請
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
人因行使撤銷權所受之利益為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額,故本件
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58,07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同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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