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贈與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1年度,3號
KSEV,111,雄司補,3,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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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一、上列聲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郭武治郭順源間請
  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
  人因行使撤銷權所受之利益為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額,故本件
  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58,07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同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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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