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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394號
KSEV,110,雄補,2394,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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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94號
原   告 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紅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墩卿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
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2,9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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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