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358號
KSEV,110,雄補,2358,202201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58號
原   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寶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