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32號
原 告 朝陽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芹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星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8
日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24237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11
月1 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45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68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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