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332號
KSEV,110,雄補,2332,202201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32號
原   告 朝陽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芹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星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8
日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24237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11
月1 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45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68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1/1頁


參考資料
虹星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陽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