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295號
KSEV,110,雄補,2295,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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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鄭禧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柏輝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87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0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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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