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營業損失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277號
KSEV,110,雄補,2277,202201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77號
原   告 洺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竹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育翔間請求營業損失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1,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1/1頁


參考資料
洺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