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
被上 訴人 謝立民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
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20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
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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