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鄭恩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碧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不
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16,887 元,前經本院109 年度雄救字第73號准予訴訟救助
,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是上訴人就本
訴部分上訴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另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242,373
元,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
聲明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
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