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2386號
KSEV,110,雄簡,2386,202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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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3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朱偉清 
      朱偉煜 
      朱薛月治
      朱偉雄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雖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290 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
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
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高雄市
○○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00號2 樓,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
為及被告朱薛月治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暨
請求被告朱薛月治應將民國108 年1 月14日出賣訴外人朱滄城所
遺系爭不動產所得價金返還全體被告公同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較低者為斷
。據原告陳報本件主張之債權總額為183 萬1,131 元,至於系爭
不動產依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
之價額則為222 萬6,948 元,依前揭說明,本院據此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183 萬1,1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5,290 元,尚應補繳13,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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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