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2379號
KSEV,110,雄簡,2379,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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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237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余杰叡 
被   告 春筍果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志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春筍果菜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邀 被告郭志聿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 年5 月27日 起至114年5 月27日止,借款利息按利率引用指標加年息 0.155%機動計息,自實際撥款日起,第1 年按月付息,第2 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 期,被告並願改按逾期當時基準利率加年息3%計付遲延利息 (現為5.22% )。另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前 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春筍果菜有限公司未依約繳 款,尚欠本金50萬元及自110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22%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未還。而被告郭志聿為系爭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春筍果菜有限公司就系爭借 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借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撥還款 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單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31頁),經本院核對無誤, 應堪認為真實。被告郭志聿既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就 系爭借款自應與被告春筍果菜有限公司負同一清償責任,原 告自得對被告全體同時請求全部給付。從而,原告依借據、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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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筍果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