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1813號
KSEV,110,雄簡,1813,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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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181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羅浩元 
      陳宗煌 
被   告 林信衡即阿信手機配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30萬元,並簽訂借據乙紙,約定借款期間自109 年7 月6 日起至112 年7 月6 日止,還款方式採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利息自109 年7 月6 日起至110 年3 月27日止,以年息 1%計算(按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0.5%機動計息 ),自110 年3 月28日起至112 年7 月6 日止,按原告二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935%機動計息 (目前為1.78% ),倘經原告依借據約定將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並將其積欠本金及遲延利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其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日之本借款利率加收年息1%固定計算。另收取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09 年8 月6 日 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291,666 元未還,原告嗣於109 年10月22日轉列催收款項。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債權管理部109 年10月 22日(109 )催收字第8907087 號函、放款查詢單、放款歷 史明細批次查詢、財政部稅籍登記資料查詢單、原告新臺幣 存(放)款牌告利率表及央行貼放利率表為證(見本院卷第 13至30頁),經本院核對無誤,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
計息本金 │ 利息計算方式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新臺幣)├───┬─────────┼───┬─────────┤
│ │ 利率 │ 計息起訖期間 │ 利率 │違約金計算起訖期間│
│ │(年息)│ (民國) │(年息)│ (民國) │
├─────┼───┼─────────┼───┼─────────┤
│ 291,666元│ 1% │109 年8 月6日起至 │0.1% │109 年9 月7日起至 │
│ │ │109 年10月21 日止 │ │109 年10月21日止 │
│ ├───┼─────────┼───┼─────────┤
│ │ 2% │109 年10月22日起至│0.2% │109 年10月22日起至│
│ │ │110 年3 月27日止 │ │110 年3 月6 日止 │
│ │ │ ├───┼─────────┤
│ │ │ │0.4% │110 年3 月7 日起至│
│ │ │ │ │110 年3 月27日止 │
│ ├───┼─────────┼───┼─────────┤
│ │ 2.78%│110 年3 月28日起至│0.556%│110 年3 月28日起至│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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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