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1537號
KSEV,110,雄簡,1537,2022010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5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穆怡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基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
,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