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1105號
KSEV,110,雄簡,1105,2022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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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宥瑄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張姵婕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証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 年12月8 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48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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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