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1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卓士雄
被 告 賴憲平即賴黃素英之繼承人
賴亭伊即賴黃素英之繼承人
賴怡靜即賴黃素英之繼承人
賴琮恩即賴黃素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黃素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賴黃素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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