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2993號
KSEV,110,雄小,2993,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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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99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黃亭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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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