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1571號
KSEV,110,雄小,1571,2022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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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57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連恒良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送達址:高雄郵政第32-42號信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貞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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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