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57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連恒良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送達址:高雄郵政第32-42號信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貞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