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10年度,227號
KSEV,110,雄司聲,227,202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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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相 對 人 何思慧即何桂花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何思慧即何桂花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欲將有關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然遭退 回而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經查, 相對人之戶籍設高雄市○○區○○街00巷0 號,惟聲請人 向該址對相對人寄送之通知書遭郵局以「無此人」為由退回 ,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在卷可憑。又經本院依 職權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協助查訪結果,相 對人並未實際居住戶籍地,有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074769 200 號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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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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