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3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靜宜
吳滋博
吳芳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
簡易庭民國110 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1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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