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9年度,112號
KMEV,109,城簡,112,202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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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9年度城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劉嘉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中關於「週年利率19.85%」之記載,應更正為「週年利率19.95%」。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茲由本院以裁定更 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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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