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78號
FYEV,111,豐補,78,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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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78號
原 告 非凡比天生領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如志
訴訟代理人 歐陽治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澄輝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90元,應徵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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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