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42號
FYEV,111,豐補,42,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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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42號
原 告 謝全鑫
鑫成消防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承勳
上列原告謝全鑫鑫成消防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洪宇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4,000元,應徵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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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成消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