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33號
FYEV,111,豐補,33,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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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3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關飛鶴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22元,應徵裁判
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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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