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23號
FYEV,111,豐補,23,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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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23號
原 告 游章煌
游翔宇
游竣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志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6,257元,應徵
裁判費53,8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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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