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0年度,1376號
FYEV,110,豐小,1376,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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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137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蔡佩蓉
被 告 阮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736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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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