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原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洋學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黃美玉
洪正杰
洪正儀
洪正如
洪君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黃美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9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