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萬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0年度偵字第36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萬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萬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查被告前於103年間,因涉犯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 訴字20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罪)、4月(2罪),並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與他案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 第41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5,0 00元確定,嗣於105年9月2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7 年4月14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 符,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 有轉讓偽藥罪等之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持有毒品 犯行,足徵其對於毒品犯罪之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有加重其 刑之必要。
㈢本院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且其持有之數 量非少,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所生之危害,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 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鑑驗結果分別含有如附表所 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上開物品所含之毒品種類、數量,均 詳如附表所示),且被告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
公克以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明文規定處 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毒品核屬違禁物,均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 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 ,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至於扣案之K 盤1 個,僅屬被告施用第三級毒品之工具,與 本案並無關聯,另公訴人亦未聲請沒收,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種類、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愷他命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9102公克(淨重) 驗餘淨重:1.901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愷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7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00700044號鑑驗書(見核交卷第7頁) 2 「兄弟你說」毒咖啡包2包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②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9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9月22日刑鑑字第1100076275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27至128頁) 3 「瑪利歐樣式」毒咖啡包5包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②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7公克。 4 「STARFUCKS」毒咖啡包 28包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②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31公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6609號
被 告 王萬良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萬良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2次 )、4月(2次),嗣與另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所分別判處有之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 8萬元、3月、併科罰金1萬元、6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9月、併科罰金8萬5000元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22日假
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7年7月1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 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 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之犯意,於110年4月間某日,在臺中市神岡區大慶路路旁, 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偉」之人,以2萬7500 元購得後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0年7月1日14時40分許,為 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在其位於臺中市○○區○○ 街00巷00號8樓住處內查獲,並扣得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1.9 019公克)、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兄弟 你說」毒咖啡包2包(驗前總純質淨重0.09公克)、含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瑪利歐樣式」毒咖啡包5 包(驗前總純質淨重0.57公克)、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卡西酮之「STARFUCKS」毒咖啡包28包(驗前總純質淨重6.3 1公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萬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1.9019公克)、含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兄弟你說」毒咖啡包2包(驗前 總純質淨重0.09公克)、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 分之「瑪利歐樣式」毒咖啡包5包(驗前總純質淨重0.57公 克)、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STARFUCKS」毒 咖啡包28包(驗前總純質淨重6.31公克)扣案可資佐證,復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700044號鑑驗書、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9月22日刑鑑字第1100076275號鑑定書 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涉犯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扣案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1.9019公克)、含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兄弟你說」毒咖啡包2包(驗前總純 質淨重0.09公克)、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 「瑪利歐樣式」毒咖啡包5包(驗前總純質淨重0.57公克)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STARFUCKS」毒咖啡 包28包(驗前總純質淨重6.31公克),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詹益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采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