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10年度,317號
HUEV,110,虎小,317,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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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虎小字第31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秉軒
劉柏宜
被 告 邱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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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