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王元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等間有關行政執行
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
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