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吉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許緯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 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 催字第23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 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嗣聲請人已於 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10年7月15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 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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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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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 │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日 │ │
│ │ │ │ │ │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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