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7號
KSDV,111,補,97,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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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林峰正 

原告與被告吳泓昇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9,28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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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