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5號
KSDV,111,補,95,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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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白玲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淑錦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85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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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