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0號
KSDV,111,補,70,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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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792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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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