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4號
KSDV,111,補,64,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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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尤謝春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尤羿涵發支付命
  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2547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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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