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尤謝春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尤羿涵等發支付命
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2547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