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8號
KSDV,111,補,38,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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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吳龍男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登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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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