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泉成
相 對 人 呂孟娟
呂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下同)40萬元後,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0 年度審訴字第1414號(含日後改分之案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和解、撤回或其他原因而訴訟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10 年度司票字第3939號本票 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10 年度司拍字第151 號拍賣抵押 物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下合稱系爭執行名義), 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黃昭勳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 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案號:110 年度司執字第115877號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因系爭不動產原為聲請人所有,遭 債務人黃昭勳以不法方式移轉所有權登記至其名下,相對人 明知上情,仍與債務人黃昭勳通謀虛偽就系爭不動產設定最 高限額抵押權(下系爭抵押權),並未給付足額借款金額予 債務人黃昭勳,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案號 :本院110 年度審訴字第1414號,下稱系爭異議之訴),訴 請撤銷系爭執行事件程序及塗銷系爭抵權設定登記。又系爭 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 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於系爭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系 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 文。又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債 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 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 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 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執系爭執行名義以債務人黃昭勳應給付相對人355 萬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利率6%計算之利息而聲請強制執行,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 ,即查封系爭不動產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 卷宗核閱無誤。又聲請人業以相對人明知債務人黃昭勳以不 法方式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至其名下,仍與債務人黃 昭勳通謀虛偽就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並未給付足額 借款金額予債務人黃昭勳,對相對人提起系爭異議之訴,亦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有上開聲請停止執行 之事由及必要,亦據聲請人釋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堪認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有理由,是聲請人起訴系爭異議之 訴(含日後改分之案號)裁判、和解、撤回或其他原因而訴 訟終結前,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准供擔保暫予 停止。
㈡又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355 萬元,及自110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利率6%計算之利息(計至 聲請人提起本件停止執行事件即111 年1 月7 日之利息為19 6,07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合計共3,746,077元 ;系爭執行事件查封系爭不動產,其價值為1,834,700 元【 房屋課稅現值:(112,700 元+5,700 元)×1/2 +土地課 稅現值:(53,000元×67平方公尺×1/2 )=1,834,700元 】,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10 年房屋稅繳款書及土地登記謄 本等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至14頁),已低於相對人聲請強 制執行之總金額,是相對人未能由系爭執行事件獲償而及時 取得運用之資金,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準,另酌以聲請 人所提系爭異議之訴事件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且現仍繫 屬於第一審法院中,及司法院所訂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 點規定之各審級辦案期限等情形,以之預估為獲准停止執行 因而致相對人延宕受償之受損期間,並以上開可能獲償債權 金額按法定週年利率計算,復酌以相對人資金運用所受影響 、債權受償風險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應供擔保金額以40萬 元為適當。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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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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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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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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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OO │OOO │二 │0000-0 │ │67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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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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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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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OOO段二小段0000-0地號 │加強磚造 │一層:47.18 │ │2分之1 │
│ │ │ │3層樓房 │二層:47.18 │ │ │
│ │ ├───────────────┤ │三層:47.18 │ │ │
│ │ │OO街000巷6號 │ │地下層:17.78 │ │ │
│ │ │ │ │合計:159.3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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