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42號
KSDV,111,司促,942,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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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42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俊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洪俊智已於110年10月1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 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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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