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02號
KSDV,111,司促,902,202201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0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廖素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
  台幣壹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六九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