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73號
KSDV,111,司促,873,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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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金隆 
債 務 人 虞幼祥 


債 務 人 林修正 

 
一、債務人虞幼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壹佰參拾伍萬肆仟
  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
  債務人虞幼祥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林修
  正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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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