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30號
KSDV,111,司促,830,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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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3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意德(原名:陳如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
  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二七○日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意德即陳如玉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6年12月12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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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