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3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意德(原名:陳如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
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二七○日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意德即陳如玉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6年12月12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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