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35號
KSDV,111,司促,735,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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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慧玉 
債 務 人 林黃美祝

債 務 人 林偉鴻 

債 務 人 林佩英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朝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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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