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14號
KSDV,111,司促,714,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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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4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陳怡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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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